六、
收費標準、繳費方式及退費標準(一)課程費用:新台幣45000元/人(含講師助教、證照製發、實習保險費、課程行政作業及衛福部系統登錄等費用,不包含上課課本及教材。未通過評核者恕不退費、發證及登錄)。※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推廣中心EMT-1初訓舊生42750元/人※若課程開始前或進行期間,因法規修改而調整增加訓練時數,將依調整後總時數調整費用,屆時將通知學員繳清差額,如未繳清則無法參加期末測試。(二)繳費方式:本課程費用統一由本中心製作超商繳費單,請學員收到繳費通知,下載信件附件繳費單,憑繳費單至四大超商、ATM轉帳、網路銀行或臨櫃匯款,並於繳費單所載繳費期限前完成繳費。未依期限繳費則喪失參訓資格。 ※報名人數滿20人始製作繳費單並寄發繳費通知(請留意並確保電子信箱暢通)。 ※本校推廣中心課程繳費後由第一銀行開立繳費證明,不另開立收據。
※如因個人或單位需求於繳費證明單上需呈現單位抬頭及統編(統編抬頭限20字),請先確認招生簡章內附件五格式是否符合貴單位核銷條件(如 此格式無法核銷,請自行斟酌是否報名訓,一經繳費無法修改單據內容)。(三)退費標準: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2.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50%。
3.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4.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5.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七、
考核標準
(一)依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基準須通過期中考(筆試+術科)及期末考(筆試+術科)。
(二)期中考和期末考的筆試及術科未達70分,得補考一次。
(三)學科課程請假時數最多20小時;實習課程不得請假,否則不得參與結訓考試。
(四)實習後須繳交實習作業(繳交期限及呈現方式開訓統一告知)。
(五)考試成績:於課程結束30日內(不含例假日)函報衛福部並製發證書,領取證書通知請留意班級群組,本單位不再另行通知。
八、
實習須知
(一)醫院實習
1.
由本中心統一安排實習醫院。
2.
實習前完成身體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如招生簡章內附件二)及繳回救護實習切結書(招生簡章內附件四)。
3.
至實習醫院遵守院方規範,聽從實習老師指導。
4.
請學員自備黑色褲子(方便活動)及全黑的鞋子(須防滑),並佩戴識別證。
5.
病患隱私及個人資料請勿以任何形式外傳,如導致病患、院方及本中心聲譽受損,本中心得請求相關賠償。實習前繳回個人資料及隱私保密切結書(招生簡章內附件三)。
(二)救護車實習
1.
由本中心統一安排救護車實習單位。
2.
至實習單位遵守實習分隊規範,聽從實習教官指導。
3.
請學員自備黑色褲子(方便活動)及全黑的鞋子(須防滑),並佩戴識別證。
4.
病患隱私及個人資料請勿以任何形式外傳,如導致病患、院方及本中心聲譽受損,本中心得請求相關賠償。實習前繳回個人資料及隱私保密切結書(招生簡章內附件三)。
九、
證照須知
(一)通過該課程學、術科測驗之合格學員(含補考/課學員),本會將於該課程結束一個月內(不含例假日)以掛號方式寄發該課程之合格證書給學員。
(二)合格證書將由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製發。
取得證照前,如需本中心協助開立上課證明,請提前於結訓日前五日告知。※上課證明不等於考取證照。
(三)關於技術員管理辦法第七條繼續教育時數計算方式,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衛署醫字第 1000203627 號)來函表示:「各級救護員 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得由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 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期之展延,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效期之展延,一次以三年為限。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該級別繼續教育課程之規定時數,其該救護員資格立即無效。」故請學員務必於三年內累計該級別繼續教育之規定時數,始能申請展延期。
(四)證照請妥善保存,以便日後作報名其他課程之依據。
十、
課程重要事項,請詳讀
(一)報名及學員權益
1.
為避免影響學員之權益,敬請報名之學員隨時留意網站相關訊息。本中心於報名截止日前確認收件,將依日期排序為正取學員(或候補學員)。
2.
本課程採線上報名制。因上課名額有限,請學員務必填寫完整並完成線上報名之手續。本中心採以完成報名手續為正取學員,額滿為止。恕不接受臨時報名上課之學員。
3.
如正取名額中有學員於開課前取消選課、延梯及退費等情狀,本中心則將會依序遞補候補名額。
4.
如該梯次人數已達招生上限人數之標準,該梯次「已完成報名手續但尚未列入正取名單之學員」將依「報名順序」依序列為候補名額。
5.
若「候補名單未遞補為該課程之正取學員」或「該課程取消/延期辦理」,該課程學員將順延為下一梯次之正取學員,額滿為止。
6.
若課程因人數不足取消,本中心將給於學員辦理延梯之權利。
7.
本中心得要求補齊所有表件。如因表件不全遭退件而延誤報名者,或繳交證件涉及不實者,概由報名學員自行負責與擔負相關法律責任。
8.
若發現報名者有偽造證件,或報名人報名資格與本中心招生相關規定不符等情事者,取消其報名資格。
9.
學員在報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為處理課程或向學員推廣有關訊息之所需。
(二)參訓須知
1.
為確實瞭解學員出、缺席狀況,請學員務必上午簽到、下午簽退。授課教師會於課程進行期間不定時抽點,以嚴整紀律,樹立優良學風。如有曠課記錄之學員(課程時數不足者),恕無法參加課程測驗。
2.
課程禁止之事項如下,若經本中心查證有該行為之實,為維護本中心與該課程學員之權益,本中心將保有取消該學員上課之權利,並依情事請學員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與賠償損失(恕不退費與發證) :
A.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所有課程,中級救護技術員(EMT-2)教育訓練未經同 意於課程中進行任何錄影、錄音、拍照等作為;或以任何方式抄襲、更改、複印、出版、上載、傳送及發放課堂派發之教材或資料。
B.
有破壞、竊取本中心之財產致使毀損、遺失等作為。
C.
未遵守上課秩序或作出妨礙他人之行為者。
D.
應經訓練測驗而未參加訓練測驗或未依規定辦理請假補課等手續者。
E.
該課程之正取學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轉讓上課資格、上課梯次。
F.
無完成報名者將不具上課資格,嚴禁旁聽。
3.
考試規則如下,違者一律將取消該學員之考試資格:
A. 企圖談話或用肢體語言與他人交談者、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故意將試卷供他人窺視者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行為者。
B. 考試時將行動電話、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攜帶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者。
C.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D. 企圖故意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E. 集體舞弊或是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F.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G.
破壞試場秩序,致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三)補充說明
1.
課程師資與課程、內容、時間、場地等,本中心保留變更之權利,並保留各項規定之最終解釋權。
2.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議決議處理。
3.
為響應環保,請自備水杯、午餐自理。
4.
本課程因需術科操作,上課期間應穿著輕便舒適服裝及休閒或運動鞋,禁止穿著皮鞋、高跟鞋、拖鞋等不合規定之鞋類進入活動場區。
5.
考量孕母安全,女性懷孕者請勿報考參加課程,如於課程期間發現其懷孕者,一律註銷上課資格並無法申請退費,當事人及家長不得有異議。
6.
女性學員應避免穿著短褲、裙類、低領服裝,以便操作之執行。
7.
因本課程屬大量操作救護技術的教育訓練,加上希望學員在面對災難等狀 況,能有足夠的體能與技術去處理危險,且搬運傷患亦需要 能夠承受重量,故考量學員與病患之健康安全與符合法規考試規範,凡有心臟病、高(低)血壓、癲癇、傳染性疾病、肢體障礙、懷孕、膝蓋開刀等情狀,請勿報名參加課程。
8.
本校校園為禁菸場所,嚴禁吸菸、喝酒、吃檳榔、飲食及嚼食口香糖。
9.
凡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
10. 課程期間如遇有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時,其停/補課標準依照「上課地點之縣市政府」宣布其所屬機關學校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辦理。補課日期統一公布於網站,恕不另行通知或選補課。
【以上師資、課程內容、上課時間等,本單位保留變更之權利】